王平律师亲办案例
婚前父母给的使用权房屋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产权,离婚后房屋该归谁所有
来源:王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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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于某(男)与刘某(女)经人介绍结婚,结婚时父母将单位分的使用权房屋给于某刘某居住,婚后双方一直居于该房屋,因政策变更,可以购买房屋产权,于某父母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产权,并登记在于某名下。后双方协议离婚,离婚时双方标明无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5年后,刘某偶然得知该房屋的情况,起诉至法院,要求分割该房屋,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,且男方离婚时隐瞒这一事实故要求该房屋归女方所有。该案委托王平律师后,王平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,在开庭时提出该房屋应当归男方个人所有,理由如下:1、该房屋系男方父母单位分配住房,男方父母由利益在其中,2、该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,但产权购买人为男方父母,女方未为该房屋支付任何费用;3、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,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,应当归男方个人所有。该方经对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审理,完全支持了王平律师的观点。判决驳回女方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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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平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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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2*********1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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