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父母给的使用权房屋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产权,离婚后房屋该归谁所有
来源:王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06
浏览量:876
于某(男)与刘某(女)经人介绍结婚,结婚时父母将单位分的使用权房屋给于某刘某居住,婚后双方一直居于该房屋,因政策变更,可以购买房屋产权,于某父母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产权,并登记在于某名下。后双方协议离婚,离婚时双方标明无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5年后,刘某偶然得知该房屋的情况,起诉至法院,要求分割该房屋,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,且男方离婚时隐瞒这一事实故要求该房屋归女方所有。该案委托王平律师后,王平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,在开庭时提出该房屋应当归男方个人所有,理由如下:1、该房屋系男方父母单位分配住房,男方父母由利益在其中,2、该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,但产权购买人为男方父母,女方未为该房屋支付任何费用;3、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,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,应当归男方个人所有。该方经对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审理,完全支持了王平律师的观点。判决驳回女方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以上内容由王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平律师咨询。